怀疑:猜测对方要偷,手电照射威慑
郭先生为何怀疑被害人黄某是小偷?他们二人又为何互殴?
对此,打人的郭先生和被打伤的“可疑人”黄某各执一词。
目前,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是:双方之前多次于凌晨时在思明区环岛南路相遇,而郭先生还多次持手电筒照射对方。
郭先生说,他因为见对方“行踪鬼鬼祟祟”,又多次于凌晨时分出现在环岛路,感觉对方有盗窃的嫌疑,于是就盯上了对方。但是,郭先生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盗窃,于是,他就持手电筒照射,想要震慑“小偷”。
结果,黄某认为自己不是小偷,对方拿手电照射自己,这属于挑衅行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不过,首次争执后,双方没有立即互殴,而是各自离去。但几天之后,2013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他们二人再次在环岛路一家酒店附近相遇。
判决:构成故意伤害,判处管制八月
因为之前积怨,两人见面后立即吵了起来,最终引发一场互殴。事后,双方都说是“对方先动手”。
经鉴定,黄某左侧颧弓多发骨折、左眼球结膜颞侧片状出血、左面部青紫肿胀。
事后,郭某在环岛路一酒店门口报警称抓到一名小偷,双方均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但是,警方调查发现,并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是小偷,而郭先生打伤黄某倒是证据确凿。因此,郭先生最终被告上法庭。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使用暴力前就有语言冲突,从相互动口至相互动手是冲突的自然升级,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不法侵害的先行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认为,郭先生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亦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小偷,同时考虑本案发生的经过等,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他管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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