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新规
减轻企业负担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怀)在写字楼里上班的文员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概率是不同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7月1日起施行,对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标准更加灵活和细化,对于工伤发生频率较低的企业,将进一步减轻负担。
新《规定》将原《规定》中关于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条款予以删除,并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提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有选择地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
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问
治疗工伤,需要多久?
当患者和用人单位有争议时,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停工留薪期,由谁确认?
为化解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规定》明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