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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集中宣判94起涉毒刑案 福清一毒枭被执行死刑

2015-06-25 07:32:14来源:福州晚报

  贩毒20多千克

  福清一毒贩伏法

  昨天,福州市中院集中宣判了3起涉毒犯罪案件。其中,林滔因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2年6月至11月9日,来自福清的被告人林滔纠集同案被告人张某、林某、吴某、施某、王某朝(均已判刑)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林滔利用其掌管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福清市龙田锦悦商务酒店财务管理权的便利,雇请林某具体负责酒店财务管理,并以林某之名开设银行账户管理酒店的经营款项。林滔亲自或指使林某多次利用该账户向广东毒贩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用以购买毒品运回福清市,然后将毒品存放于林某或吴某的租住处,由其本人或指使吴某、张某、王某朝等人帮助进行贩卖。

  2012年11月7日,林滔伙同王某朝一同驾驶林滔的奔驰车前往广东省,分别在惠来县和惠东县向毒贩购买毒品。同月9日,林滔、王某朝驾车返回福清市途中,在高速公路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车上的大量毒品被查获。

  经办案机关查明,林滔纠集他人共同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俗称“冰毒”)4725.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俗称“K粉”)21743.5克、海洛因101.7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简称“MDMA片剂”)66.1克。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滔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林滔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从严惩处,遂判处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林滔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林滔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他的死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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