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法”规定再细,未落实等于零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01年出台,其中规定,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等,并对养犬伤人事件及单位、个人在住所范围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而农业部门对犬只强制注射狂犬疫苗后,颁发免疫证件。
采访中,不少养狗人称,并没有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去做养犬登记,或者强制打狂犬疫苗。也有养犬人士认为,事实上,平时的管理监督基本处于空白,只能靠养犬人自觉。
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表示,从2003年起,养犬登记制度就已荒废,这项工作已经十来年没人负责。据介绍,《行政许可法》2003年颁布后,福州版的规定就已失去法律效力。目前,碰到居民投诉有狗扰民,公安部门才前往处理,但以劝导教育为主,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有市民报警称被咬伤,公安部门只能介入调解,还是以双方协商为主。
福州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必须强制对犬只注射狂犬疫苗。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实际上农业部门不可能知道谁家有养犬,或者一家一户去排查,也只能靠主人自觉,带狗前往指定的宠物医院注射疫苗。
不少市民认为,福州市农业局并未尽到其应尽的职责。他们不知道该局是否公开过投诉电话,是否建立了投诉平台,是否真正受理了投诉。指望养狗者自觉,其实质是逃避责任。就是因为相关部门
对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才会导致犬只伤人后伤者投诉无门。
法律界人士指出,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人员关于“养犬登记制度失效”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只是取消养犬办证,减轻市民在行政手续上的负担。但是,办证的取消,不等于整部养犬管理办法的全部废除,其中关于违法养犬的处理、疫苗的强制注射、职能部门的职责等仍有效。公安部门不能拿《行政许可法》来搪塞民众,回避自身职责。
律师呼吁:加大狗主人违法成本
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荣海律师认为,要遏制恶犬伤人事件,关键有两点:一是在法律上加大对狗主人违法养狗的责任,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完善对伤者的救济;二是要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设立一个牵头部门和一个投诉受理平台。
陆荣海说,对养犬规范的立法,首先是要加大对狗主人违法养狗的责任,建议对违法养犬导致伤人的情况,一是提高狗主人赔偿的标准和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可以适用大额罚款、拘留等;二是对伤人恶犬要有处理,没收甚至灭杀。
陆荣海说,其实福州是有相关规范养犬的法规的。在2015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的《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暂未通过)通过前,2001年的《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依然
有效。其中,关于限制养犬的主管机关、强制免疫的主管机关及相关职责、犬伤人的处理、违法养犬的处罚等,均有详细规定。遗憾的是,目前该办法并未落到实处。没有足够的处罚力度,不仅让违法养狗者的违法成本低,而且受到处罚的可能性也小。这是导致恶犬频频伤人的根本原因。因此,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法规,遇到怠于执法的人员应追责。
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刑法,若养狗者放任恶犬伤人致轻伤、重伤、死亡,不采取制止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很少追究养狗者的刑事责任,因为要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是很难的(除非狗主人训练恶犬,并指示恶犬伤人)。因此,向恶犬的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减少恶犬伤人具有重要意义。
□快刀短评
伤人的恶狗究竟是谁惯出来的?
N水月
狗患背后,历来都是人祸。狗主人不好好管束狗,职能部门不好好管束狗主人。面对这一现状,被狗咬伤的人成了弱势者,除了从狗主人那拿点疫苗钱外,几乎再无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恶狗的主人除赔一点点医药费外,未受到任何惩罚,难以让人相信他们有丝毫悔意。
道德的约束无效后,本来应有法律的强制力来介入。2001年,《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出台;2015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暂未通过)。法规中明确了养犬登记办证和疫苗强制注射的规定,以及对违法养狗者的处罚。可是,职能部门有法不依,养犬登记未强制,疫苗注射未强制,一切靠养狗者的自觉;人被狗咬伤,只能以协商为主。
由此可见,恶犬是由不良的狗主人惯出来的,而不良的狗主人之所以无所顾忌,是因为该管事的部门缺位了,失声了!
所以,要管住狗,得先管住人。法律界人士建议,一要加大违法养犬的违法成本,管住狗主人;二是要落实法规,对失职的执法人员追责,管住执法者。不做好这两点,以后恶狗还会频频伤人,伤者还是有理无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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