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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颁布《公共场所控烟条例》 于8月1日起施行

2015-06-12 14:32:10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邱陵

  福州新闻网6月12日讯(记者 邱陵)12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吸取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将公共场所分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和限制吸烟的场所两类,规定限制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点,而禁止吸烟的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了十二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具体为: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的室内外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超市、金融企业等室内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条例》规定,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置吸烟点的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在监督执法方面,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各自负责区域的执法工作,上述公共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执法的,由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由于违规吸烟的行为存在不特定性、即时性以及取证困难等特点,为增强监督执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履行管理职责,包括建立控烟管理制度、配备劝导员、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劝导劝离吸烟者等。若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处以两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郑道新表示,贯彻实施《条例》,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还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提高,更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水平的标志。“《条例》的颁布实施,让我们对禁烟控烟的监督管理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也使我们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有了法律依据。”

  据其介绍,福州市长期以来重视控烟工作,1996年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福州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对我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减少吸烟危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出台时间较早,无法适应整个控烟形势发展的要求,该规章已于2007年宣布废止。

  郑道新说,2014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调研和轮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了《条例》,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这既符合今年10月在福州召开的第一届全国青运会的理念,也符合当前国际国内控烟工作的发展趋势,对巩固文明城市的创建成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控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郑道新表示,下一步,要加强《条例》具体内容的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知晓率和支持率,广泛宣传戒烟知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知识,自觉抵制公共场所吸烟,营造全社会控烟禁烟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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