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12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原福清市新厝镇党政办副主任薛来鹏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上级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对村民抢栽行为有意视而不见,并收取对方送上的好处。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福清市龙田镇玉瑶村村民王某(另案处理)提前获悉渔平高速的路线途经福清市高山镇薛港村,萌生在该村渔平高速路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果树苗,从而获取渔平高速征地赔青款的计划。
王某通过时任高山镇人大主席翁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时任高山镇薛港村村委会主任的薛来鹏,请薛来鹏帮助其在渔平高速公路薛港村路段征地范围内向村民承租土地,并在上级政府征地赔青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帮助。王某许诺领取赔青款后给薛来鹏好处费,薛来鹏答应帮忙。
随后,薛来鹏又引荐时任薛港村党支部副书记的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给王某认识,并叫陈某帮助王某向薛港村村民承租渔平高速公路该村征地红线内的土地。
陈某帮助王某从薛港村一些村民手中承租了渔平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内的土地。王某以施某、张某等人的名义在这些土地上密集抢栽果树苗12053株。
2008年下半年,薛来鹏利用其协助上级政府从事渔平高速公路薛港村路段征地、地面农作物清点、核对及赔付征地赔青款的职务便利,未如实反映王某的抢栽行为,并在相关赔青协议上签字确认。在薛来鹏以及他人的帮助下,王某从上级政府获取上述征地赔青款共计417万多元。
2009年3月,王某为了表示感谢,通过银行转账将15万元送给薛来鹏。在转账后不久,王某又在福清市龙田镇的一家茶叶店的包间内将7万元送给薛来鹏。
薛来鹏将上述受贿款2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日常开支。2013年案发后,薛来鹏退出赃款。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薛来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