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颜晓峰:
顺应时代潮流 坚持改革创新
韧性来自自我完善
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依赖初创阶段的制度设计奠定坚实基础,也依靠运行期间的制度完善不断巩固成熟。制度自信,来自制度体系本身所展现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也来自制度完善能力所赋予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韧性,正来源于其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
制度实践基础使中国制度充满生机活力。实践是制度之根。一种制度只有扎根社会实践,反映时代本质,符合历史规律,才能经受挑战、历久弥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辩证统一的制度形式。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保证这一制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髓,不停滞、不僵化,坚持实践标准,不唯书、不唯洋。中国的现实国情要求这一制度依据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既不超越阶段,又及时变革与生产力状况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制度的实践本质决定了制度的完善能力,制度的完善能力内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中。正因为制度的实践根基在不断变化,不可能建立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制度,才使得制度完善能力成为制度生机活力的重要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建立在顺应实践要求、遵循实践标准的制度完善能力基础上。承认现有制度体系特色鲜明、富有效率,但还不尽善尽美、成熟定型,需要不断完善、创新,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制度改革创新使中国制度走在时代前列。改革是制度生命力之源,创新是制度持续力之魂。制度改革创新本身就是制度完善能力的体现。一种社会制度在创立之后,只有依靠不断改革创新,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才能防止“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的历史命运。社会主义制度要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关键在于自身的制度完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表明了完善制度、发展制度的坚定信念,是对中国制度及其制度完善能力的充分自信。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完善制度,要求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程度增强,增大制度的覆盖面,减少制度的盲区和漏洞,提高制度体系的衔接性和自洽性,克服某些制度之间的不兼容性;要求随着社会运行有序程度的增强,提高制度的规范性和延续性,让制度内化于社会机体之中,常态化运转、稳态化运作,在改与不改、变与不变、动与不动之间保持恰当均衡;要求随着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增强,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激励、协调、控制功能,强化制度权威,增强制度效能,减少制度疲软、制度失效现象。
制度主体力量保证中国制度战胜前进障碍。制度是由一定主体制定和推行的,制度完善能力反映了制度主体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能力。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主体力量,既是制度自信的主体,也是制度能力的主体。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发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都是在人民的支持下推进的。制度完善能力在战胜前进障碍中得到彰显和强化,制度主体力量在应对困难挑战中得到凝聚和提升。面对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突出矛盾、利益格局固化的藩篱阻碍、法治基础比较薄弱的现实差距、反腐败从治标到治本的严峻课题,我们党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显示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使命意识和人民情怀。广大人民积极参与各项改革,努力促进制度完善,汇成推动国家发展进步的巨大能量。
解决各种复杂矛盾、战胜各种严峻挑战都证明了我们的制度有百折不挠的韧性,主体力量有勇往直前的韧劲。随着制度完善能力的日益提高、制度主体力量的日益强大,中国制度将更加成熟、定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夯实制度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