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轿车没有熄火,司机还在车上,就靠路边停了12秒,也算违章停车?也要开罚单?车主陈先生因不服未熄火停车遭到处罚,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路边违停12秒,该不该开罚单?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法合理?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官司,双方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当庭展开辩论。
违停12秒 被开一罚单
“我没有违章停车!”法庭之上,车主陈先生起诉称,自己停车10多秒,只能算是“停留”,并不是“停放”,因此,不能给他开罚单。
车主陈先生今年45岁,家住思明区,他开车多年,也是一名老驾驶员了。经查,引发这场官司的停车行为发生于前年10月10日,当天14时41分,厦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拍摄到陈先生驾车在思明区家乐福附近一个路口停放,因该处设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线,就将该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厦门市公安交通技术监控管理系统。
监控照片显示,车辆停放处的路侧划有黄色实线。于是,交警部门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先生违法停车,决定予以100元罚款,记零分。
这一份《处罚决定书》指出,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代码8044D),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作出半年多后,陈先生因不服处罚决定,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随后,复议结果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
陈先生不服行政复议结果,近日又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 12秒也要罚?
陈先生说,自己驾驶车辆已经经过禁停路段,由于路口有停车让行标识,因此自己是依法停车观察路口,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因为其停车10多秒就作出处罚决定过于草率,停车10多秒只能证明“停留”,要证明“违法停放”需要更长时间。
交警部门答辩称,监控照片证明并未如陈先生所说其已驾车经过禁停路段。事发当时,陈先生停放车辆的道路设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线,标记有黄色实线。该处不得停车,只要车辆在此停车,就构成了违法停车。
交警同时指出,拍摄两幅机动车特征图片的间隔时间为12秒,根据相关监控照片,能很清楚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码、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足以证明违法行为。
终审判决 驳回车主诉求
经审理,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且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道路交通标线》第3.6款也规定,黄色实线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表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而本案中,监控显示,陈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的确停放在路侧划有黄色实线的禁停路段上。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放车辆,并对该车辆所有人陈先生作出交通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法官说法
准确理解“禁止停车标线”
一审法官认为,本案当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路边停车12秒”即被处罚是否合理?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禁止停车标线”的含义。
法官分析说,道路交通标线中有两种禁止停车标线,一种是禁止长时停车线,为黄色虚线,一般施划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无缘石的道路可施划于路面上,用以禁止路边长时停放车辆,一般情况下允许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等临时停放;另一种则是禁止停车线,为黄色实线,施划方式同禁止长时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
而从本案监控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到,陈先生车辆停放位置的路侧划有黄色实线,即表示该路段禁止路边停车,包括禁止“短时”或“长时”停放车辆。因此,陈先生违法停车的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