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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出走29年归来索赡养费 判令儿子每月付400元

2015-06-04 10:16:20来源:海峡都市报作者:韩影

  【家长里短】

  赡养是法定义务 判令每月付400元

  再回泉州,王阿婆已是60岁高龄。29年前,她和丈夫感情不和,选择离家出走,没带走一份财产,把年仅4岁的儿子阿强,留给丈夫。这些年,她没有再婚,也未再生育子女。在阿强的印象中,母亲从未回来看过自己,也没有给自己出一分钱。

  阿强十分委屈,他称,自己每月工资才2000多元,养活一家人已不易,还要供25年的房贷,拒绝了母亲的这一要求。鲤城区司法局多次协调,母子二人始终没达成协议。

  去年年底,王阿婆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的赡养费,并逐年递增10%,同时,她还希望阿强支付今后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

  鲤城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阿婆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阿强作为其唯一子女,有固定收入,有赡养母亲的能力,应承担付赡养费的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王阿婆的生活需要,以及阿强的实际经济能力,最终判决阿强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400元。王阿婆回泉州后,自称身患疾病,但未能拿出相关医院证明,因该费用尚未发生,该项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另外,王阿婆每年递增10%的诉讼请求,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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