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
揭发同案犯不算立功,驳回上诉
郭某荣的上诉理由是,其是自首,且有立功情节,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泉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郭某荣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郭是否自首的问题,根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办案机关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说明,办案机关掌握线索后,到其所在单位惠安经贸局,委托该局局长打电话通知郭某荣,在未明确告知办案机关找其调查谈话的情况下,郭被办案机关带走,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另外,关于郭某荣是否立功的问题,郭某荣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伙同何某向他人索取9000元的犯罪事实,系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泉州中院认为,郭具有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的情节,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
最终,泉州中院驳回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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