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取亡母存款 被要求证明“母亲是外婆女儿”
母亲去世留下13万元存款,儿子支取被要求公证——
证明“母亲是外婆的女儿”?犯了难
核心提示
母亲过世后,留下几张银行存单,由于不知道存单密码,南安梅山镇竞丰村的李先生被难住了:要提供证明证实自己的母亲是外公外婆的女儿,才能够办理公证取款。而据当地派出所介绍,当地于1964年才开始建档,他母亲在之前已经迁出,因此无法证明这一关系。目前,李先生只好走上法律程序处理。
□记者 吴志明
讲述
证明“母亲是外公外婆的女儿” 奔走一年多仍无法解决
日前,记者在南安梅山镇竞丰村见到了李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了其母亲的火化证明,上面显示,她的母亲曾某是在2014年1月28日去世,火化时间是1月30日。据其介绍,母亲去世后,留下一笔存在梅山镇中国工商银行的总金额13万余元的财产。
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李先生带着存单到银行取钱时,被告知必须提供存款密码,或者由存款者本人带证件办理支取,否则必须要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才能到银行办理过户或自取手续。
李先生说,去年八九月份,他带着相关材料到公证部门。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曾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曾某没有立下明确的遗嘱,李先生要想公证他是这笔存款的唯一继承人,就必须让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确认放弃继承。
李先生的父亲80年代去世,他有一个弟弟两个妹妹,但弟弟李某煌于1993年6月病故,所以李某煌的儿子小李享有代位继承权;妹妹李某华于1995年11月病故,所以李某华的两个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妹妹李某萍于2009年1月病故,所以李某萍的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这四位代位继承人均书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
除了在世的弟弟妹妹的子女需要签字证明此事外,还需要母亲的父母也就是他的外公外婆提供相关证明。“我外公外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去世了。”李先生说,他到外公外婆所在的晋江池店镇派出所开证明,派出所经查询打印了一张户籍证明,上面写着他外公外婆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后面标注已故,没有死亡的具体时间。不过,上面并无内容能够证明自己的母亲是外公外婆的女儿。
据李先生的侄儿小李介绍,他先后两三次到晋江池店镇洋茂村开证明,但因为奶奶娘家人大多不在家,村里的档案也已查不到,连族谱也无法查到。他到派出所,被告知派出所1964年左右才开始建档,而其奶奶曾某于之前就嫁到南安梅山镇,因此档案里查找不到,也无法开出公证处需要的证明。
李先生说,自己上世纪70年代就到香港,如今自己家人都在香港,母亲去世后他就开始处理遗产的事情,但直到现在仍无法解决。
银行 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记者随后来到梅山镇中国工商银行。该行工作人员介绍,死者生前存的钱如果没有进行处理,去世后都会算作遗产,如何支取、由谁支取都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李先生必须办理继承存款遗产公证才能取出,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一是为了避免一些人私自占有存款,二是避免今后死者遗产继承人因此出现纠纷。
律师 可通过诉讼解决
20日下午,记者来到南安市公证处,代理李先生案件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时间比较久,接触的人又多,李先生当时的情况有些记不清了,但要办理继承公证,按照规定,需要开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已经去世,则需要出具死亡证明。相关手续不全,就无法进行公证。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新水表示,银行、公证处的做法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过,李先生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拿判决书去银行取钱,只是耗时会比较长。他还建议,如果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可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把遗嘱执行人选、遗产是否归子女个人所有预先做个安排,以解后顾之忧。
法律界人士罗源辉则表示,199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都有冲突,近年来广受诟病,有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之嫌,虽非故意刁难但确实很不人性,跑断腿的公证亟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