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讯(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魏阳妍)福清一名70后女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先后多次向他人借款2000多万元,但最终却无力返还。近日,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
刘某本是一位成功的70后女强人,在2001年时就投入100万元资金成立A文化公司,2001至2005年公司每年可盈利200万元左右。
2005年后,刘某将A文化公司扩大经营,但公司的收入资金不足以支付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员工工资、水电费及办公用品的费用,于是为维持公司经营,刘某先后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要规划投资建设福清美丽乡村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因刘某的朋友赵兰(化名)有帮助其亲戚、朋友理财,手中也有资金,于是刘某就以上述理由向赵兰及另外4人借款430余万元人民币;应刘某要求,赵兰也帮助刘某以月利息1.5%~3%或保本年回报利率60%的形式,向社会人员陈功(化名)等9人借款1590余万元人民币。至2014年7月,刘某累计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近2020余万元。
截至案发时,扣除已归还的部分借款,刘某已造成赵兰、陈功等15余人经济损失人民币计1789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