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证必要】
为什么急需作出证明
谢女士说,自从父亲和大哥过世后,母亲独自住在后坑社区的石头房里,虽然母女两家离得不远,她也常去看望母亲,但总是不放心她一个人住,所以找了两个德化老乡陪伴。
这两年,住房出现错位,有坍塌的危险,谢女士就拿着1982年的“泉州市农村社员建筑房屋使用土地申请表”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翻修旧房。
谁知,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个申请表上的名字是吴丽月,而他们家户口本上根本没有叫吴丽月的人,所以不能同意这份申请,建议她到辖区所属派出所开具母亲的曾用名证明。
【求证之难】
重要证件名字都不一样
谢女士到金龙派出所咨询,户籍民警调取了吴莲治的档案,发现没有关于吴丽月的任何文件,也没有可以证明吴丽月就是吴爱莲的任何有效文件。
根据省公安厅印发的《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通知第一百二十二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规定,金龙所没法在吴莲治的户口簿上加上曾用名吴丽月。
民警介绍,吴莲治的情况比较特殊,两个小名都签在可以证明身份的重要文件上,而且提供不了书面文件证明这两个小名跟吴莲治是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