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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干部贪腐处于“真空地带” 党纪国法难以约

2015-05-10 10:04:52来源:瞭望

  “零距离腐败”关乎人心向背

  基层干部认为,村组干部贪腐是群众身边的“零距离腐败”,“蚊子满天飞”,放纵不管或者轻描淡写处理,会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形象和人心向背。宜尽快明晰新时期村组干部纪律监督和法律惩处主体和责任,筑牢预防腐败和监督防线的同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

  首先,预防为主,规范村民自治组织选举活动,完善村组财务制度。高陵县纪委副书记张军祥等建议,在确保村干部选举程序合法的同时,乡镇政府也应有所作为,创造条件鼓励一批眼界开阔、法律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人竞选。建议建立村两委干部任期制,加强对村组干部的政策、法律、廉政教育力度。切实实行一村一账户,将村级财务由乡镇代管,实行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和问题审计。

  第二,反腐力量向基层倾斜,探索针对村组干部的异地办案机制。宋孝红说,2014年灞桥区向司法机关移送了村组干部腐败案件5起,今年已移送9起,而区纪委办案人员只有6人。

  基层干部反映,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基层纪委、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明显不足,且干部被层层抽调,出现“倒挂”现象。

  “老账处理不完、新账不断增加,一个贪腐类案件办下来一般需要2个月,2014年我们自办案件40起,办案人员只有五六人,难免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陕西中部某县纪委工作人员说。

  “此外,基层纪委干部多是土生土长,在查办村组干部时经常出现‘熟人办案’情况,容易受到人情因素干扰。建议建立异地办案机制,由市级纪委牵头,让区县纪委流动办案。”基层纪检干部建议。

  第三,适时对相关法律和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划清各部门职责边界,扫除监管“盲区”。雷世俊说,鉴于村组干部事实上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事务,建议修改立法解释,将村组干部全部列入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列,交由检察机关管辖。同时,严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查,严禁一些大老板、企业家冒充农民当选人大代表。

  第四,严格缓刑的适用范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以轻刑替代缓刑,发挥震慑作用。同时,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主体、查办依据、查办方式进行顶层设计,实现对村组干部监督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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