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高管辞职另立山头
高管“下海”,自己开公司,也会被判侵权赔钱?近日,思明区法院就针对一起这样的侵权官司作出判决。
李某原本是一家信息公司的副总经理,他在公司工作多年,还跟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对公司负有保密和竞业禁止等义务。
但是,合同还没到期,李某就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他离职,不久,李某就和别人一起合伙成立了一家信息公司,经营业务与“老东家”几乎一样,就连客户订单也是他从原公司带过来的。
经查,李某不是这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其实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老东家”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李某原本负责联系公司的日本客户,掌握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李某离职后,利用在“老东家”工作时的邮箱与日本客户联系,从而将客户“带”到自己创立的新公司。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及其创办的新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
“跳槽高管”恶意竞争
法官说,恶意竞争即涉及企业高管跳槽另开公司,利用原有客户资源开展业务的情形。由于企业客户信息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有些企业保密意识比较淡薄,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客户信息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而很多外贸、技术企业员工在跳槽之后也随意使用原单位的客户信息搞不正当竞争、拉业务。因此,本案对当前较为普遍的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侵害“老东家”的情况具有较大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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