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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行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要求保险赔偿被驳回

2015-04-30 09:38:47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自驾旅游出意外 旅游公司承担50%责任

  长乐的蒋女士虽然年近60岁,但仍热衷于参加各种户外运动。2012年9月,她报名参加了一个集体开车出游活动。为了确保活动安全,根据主办方的要求,当月底,包括蒋女士在内的58人,推选陈甲、陈乙作为代表,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旅游线路为茫荡山水二日游,出发时间为2012年10月3日,结束时间为同月4日,并委托旅游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伤害险。

  签订合同后,陈甲向旅游公司缴纳了旅游团款共8860元。

  2012年10月3日,蒋女士等人自行驾车从长乐出发,到达南平市茫荡山后,由旅游公司安排的当地导游带路前往景区。到达三千八百坎景区后,导游没有随同蒋女士等人进入景区。由于山路崎岖难行又不熟悉路况,蒋女士步行约10分钟后,一不小心就滑倒并摔落在山脚,随即被其他同行者送往医院治疗。

  此后,蒋女士辗转求诊于几家大医院,共住院治疗了200多天,花去医疗费37万多元。旅游公司陆续给了她11万元。

  同年7月,蒋女士与当初承保旅游风险的保险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向她赔付保险金14.3万元。

  之后,蒋女士将旅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本案中,蒋女士委托旅游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已经直接向被保险人蒋女士赔付了相应的保险金。根据《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向蒋女士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不减轻第三者旅游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蒋女士各项损失的一半,即57万多元。

  律师说法老年人出游 要充分了解风险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建议:老人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越详尽越好。由于老人出游疾病及意外风险较大,在出游前最好要多购买几种保险。目前,旅行社有旅社责任险及旅游意外险两种保险可供游客购买。其中,责任险是旅游行业强制要求旅行社为游客购买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旅游意外险是游客自行选择购买的。

  在旅游活动中常接触到的各种保险,对老年人出游风险最大的猝死问题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责任:

  1.旅行社责任险。在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对游客的猝死进行赔偿。

  2.旅游意外险。身体内在的疾病,往往排除在旅游意外险理赔范围之外,但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猝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也会得到理赔。老年人应事先认真了解保险条款,尽量购买包含有对猝死等严重意外事故给予理赔的旅游意外险产品。

  3.人身(人寿)保险。即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平时已经购买了包含有身故责任的养老险、定期寿险、重疾险等人身(人寿)险的老年人,在发生猝死时,依据保险合同其受益人能够得到理赔。

  就猝死而言,因其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个体差异性,所以旅行社在经营中不可能预见猝死情况的发生,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旅行社承担猝死疾病的安全保障责任,旅行社承担的主要是事先的安全提示义务和事后的及时救助义务。

  王律师同时建议,老年人在报团出游前,一定要将自己真实的健康状况书面告知旅行社,同时充分了解旅游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果不幸发生意外,在产生法律纠纷时,出游者或其家属应理性面对和处理这样的事情,逃避应该负的责任和借机“狮子大开口”都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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