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来源:福建日报作者:闵凌欣

  800多户村民8000多万血汗钱“漂”向何处?

  ——“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之案中案

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受骗农户向记者展示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颁发的内部股权证。

  福建日报4月29日讯(记者 闵凌欣 文/图)本版曾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9月17日分别以《还我知情权——“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庭审纪实》《支持小股东维权,查账!——“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一审宣判纪实》为题,对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19户村民状告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其股东知情权案进行了深度报道。当时,本报报道在综合法院庭审、判决情况、法学专家观点和记者调查分析之后,指出:“此案仍有许多迷局待破……”而且列举了多头债权债务纠纷、其负责人涉嫌侵占罪等可能衍生的案中案。

  果然,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引发的十多起债权债务纠纷,现已陆续开庭、判决,而其法定代表人李弥余也因涉嫌侵占罪被批捕,另一负责人余深宝涉案在逃。截至目前,这起以诱骗闽侯、古田两地农民入股小水电站为肇始的案件,已经引发了20多起连环案、案中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稳定。

  800多户村民成了可有可无的“隐名股东”

  2002年,一个“集资电站稳赚钱”的消息在闽侯、古田两地不胫而走。放风高调集资的是闽侯县廷坪乡下洋村村民李弥余和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村民余深宝。他们声称,要以兴源水力发电公司的名义兴建闽侯县旺源水电站,预算投资1亿元,一半向银行贷款,一半向民间融资。向民间融资的部分,“每投资1万元就有2万元的股份,保证月息2%以上,年回报率达15%-30%”。面对如此高额回报,许多人怦然心动,有些并不富裕的村民甚至变卖家产、借高利贷来参股,先后有800多户村民参与集资,集资款共计8326.27万元。而李弥余、余深宝两人仅分别投资80万元、47.8万元。

  令村民们始料不及的是,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收了集资款,仅发给一张收款收据,从此再无回音。随后数年时间里,村民们不断前去交涉。2010年10月,李弥余、余深宝被逼无奈,这才给800多户村民颁发了内部股权证。村民们不知情的是,在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中,兴源公司仅有两大股东,其中李弥余占股59.7%,余深宝占股40.3%。800多户村民成了可有可无的“隐名股东”,公司从未召集他们参加股东会议,从未向他们通报经营状况,更未向他们分红。

  2008年8月,旺源水电站即竣工发电,但直到2014年底,除了几户前去追讨的村民获得少许利息回报以外,绝大多数人分文未得。李、余两人总是搪塞他们说,“钱都还银行贷款了”“电站经营亏了”。

  集资和贷款填饱了公司负责人的私囊

  2013年1月,李弥余、余深宝两人瞒着所有小股东,将兴源公司40.3%的股份作价3304万元转让他人,私吞了全部转让金。一年多时间后,村民们才对此有所耳闻。他们要求将股权转让金按比例返还,却被一口回绝。激愤之下,杉洋村的19户村民向闽侯县法院起诉:“还我知情权!”为此,备受关注的“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拉开了帷幕。

  19户村民的抱团维权,迄今并无实质性进展。直到警方刑拘、检方批捕了涉嫌侵占罪的李弥余(余深宝在逃),旺源水电站的黑幕一角才得以扯开,更多惊人内幕相继浮出水面。

  2008年8月,旺源水电站在没有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正式并网发电,工程决算造价12725万元。但闽侯警方清查公司财务数据发现,实际投资只有9600万元。也就是说,李弥余、余深宝为了便于侵占,私改财务账本,毁灭财务账目,从中贪污了3000多万元。并且,水电站实际上并未亏损,截至2014年底累计盈余1.024亿元。这些钱,都在李、余两人的秘密操控之中。

  2009年9月,旺源水电站在大坝尚未验收、厂房等固定资产没有产权证和土地证、没有通过水源测试和环评的情况下,居然顺利地从某银行申请到贷款1.1亿元。

  巨额的民间集资,加上巨额的银行贷款,填饱了李弥余、余深宝的个人私囊。两人开始大肆挥霍,四处投资矿山、汽车运输、房地产等项目,在福州与闽侯之间购置了十几部的士载客。据说,李弥余还在福州市鼓楼区最繁华地段一口气买下4套房产分给自己的子女。而这些费用,全部充到旺源水电站的投资成本之中。于是,2010年10月发放内部股权证时,旺源水电站的总投资变成1.98亿元,投资增幅达65.78%。

  李弥余、余深宝还以公司名义,反复为他人提供借贷担保,制造民间借贷乱局。目前,有案可查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有10多起,涉及民间资金6000多万元。

  “他们故意增加公司的债务负担,变本加厉加速公司破产。将来一旦公司倒闭了,我们这些小股东不仅血本无归,还要替他偿还担保的钱,你说冤不冤!”村民代表李朝营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

  涉嫌职务侵占更涉嫌集资诈骗

  法学专家分析认为,李弥余、余深宝两人的行为除了构成侵占罪,还具有集资诈骗的明显特征。

  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福建师大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李、余两人的行为具备集资诈骗罪的要件:第一,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募集股金;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第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在这类案件中,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在此案中,李、余两人骗取农户们的资金后,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农户们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也认为,李、余两人精心设计了“旺源电站”这个圈套,将800多户村民的血汗钱8000多万元套了进去,变成了自己的私家财产,随意支配、挥霍。他们始终不承认村民的股东身份,不分红、不开股东会。在村民们以股东身份要求查账的法庭上,他们也拒不承认村民们的股东身份。这就说明,李、余两人集资诈骗的主观意图明显。

  “这是一件披着投资外衣的非法集资案件,并且集资额高达80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也特别巨大。因此,单纯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法学专家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00多户村民的8000多万元血汗钱“漂”向何处?本报将继续追踪。

  早前报道

  还我知情权——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庭审纪实

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余法 制图

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村民们委托的诉讼代表人向记者展示股权证和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记者陈旻 林姗 摄

  福建日报8月20日讯(记者 陈旻 林姗)8月18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古田县杉洋村19户村民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小股东知情权案。与以往审理的股权纠纷案不同的是,此案没有诉讼标的,诉求也异常简单——“还我知情权”!

  据悉,这是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后,我省出现的首例小股东诉求知情权案。本报记者与数家媒体的记者一道,目击并旁听了庭审全程。

  债权人变身小股东

  “作为股东,我们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19户村民委托的诉讼代表人李朝营说,“我们于2010年收到的由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颁发的股权证,足以证明我们是该公司的股东。”

  据介绍,2006年9月,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弥余、余深宝来到古田县杉洋村,为拟建的闽侯县旺源水电站融资。他们四处介绍说:旺源水电站的投资总额一半向银行贷款,一半向民间融资。令村民们印象深刻的是,两位负责人亲口说出了一句承诺:“民间融资,保证月息达到2%以上!”村民们听到这样的“好消息”后,奔走相告,四处筹借款项。此后的整整两年时间内,数十户村民先后将集资款交到旺源水电站财务处,数额达200多万元。

  当村民们先后将集资款交给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写的项目却由“集资借贷款项”变成了“投资黄埔溪旺源水电站款项”。更让村民们想不到的是,从此之后,这些集资款就打了水漂——无影无踪、无声无息了,更别提那句“2%以上月息”的承诺了。村民们这才惊呼上当,感觉自己掉进了别人精心编织的陷阱。

  2010年10月10日,经过村民们不断交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将这些集资款变成了股金,给每户村民颁发了数额不同的股权证,每一份股权证都载明“出资数额”、“配额”、“投资总额”。而在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中,该电站仅有两大股东,其中李弥余名下占股59.7%,余深宝名下占股40.3%。

  在法庭上,被告律师却不承认村民是股东:“对股权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在公司档案里查询不到原告的股东身份;而且法人的签字也不好确认,因此也无法确认收款收据、股权证的真实性。”

  这样的辩词,令庭上庭下惊愕万分。

  “股权证不都是你们公司发出来的?印章不也是你们公司的吗?证据送达这么久了,怎么还是无法确认?”审判长不禁当庭发出了一系列质问。

  毫无权益的小股东

  “被告公司有无定期将年度经营报表、财务分析等告知原告?”

  “被告公司有无定期召开股东会?”

  “自被告公司创立起,原告有无参加过股东会?”

  “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后,原告是否得到过分红?”

  ……

  在18日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向被告提出的问题,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原来,闽侯县旺源水电站于2008年建成并正式并网发电,拿到股权证的村民们盼望着水电站早日产生效益并给他们分红,但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召集这些小股东召开过一次股东会议、通报过旺源水电站的经营情况,更没有进行过分红。

  村民们委托的诉讼代表人李朝营告诉记者,小股东们分头分批前去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交涉,总是被公司负责人以“电站赚的钱还得还贷款”为由搪塞走了。

  另一位诉讼代表人告诉记者,2014年3月,有人向他们透露了一个惊人的讯息:早在一年前的2013年1月15日,公司的两位负责人李弥余、余深宝就私自与林某春、余某德在福州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余深宝名下原属于小股东们共有的40.3%股权作价3304.6万元尽数转让给林某春、余某德。担任“监证担保方”的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弥余。于是,村民们被激怒了!

  2014年4月初,李淑敏、李朝营、余小伟、郑海霞等19户村民公推诉讼代表人,向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寄送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通知等。5月,在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置之不理的情况下,19户村民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立案,并决定公开开庭审理。19户村民的资本金共136万元,但本次诉讼没有标的,只有一个诉求:还我知情权!

  著名民法学专家、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闻知村民们的遭遇后,决定免费为他们代理诉讼。

  在法庭上,叶知年出具了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已签收的申请书特快专递寄送单、邮件查询单等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叶知年指出,原告想行使法定的查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目,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于2014年4月8日书面申请查账,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查阅。“由于被告公司已经搬到新址,原告往新旧两个地址都寄送了查阅申请书。”他说,多次催问之下,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而且至今没有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簿、凭证。

  在法庭上,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对于收到查阅申请书、原告有知情权等均予以否认:“申请书特快专递上写的寄送地址不是被告的法定住所地,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收到,我也没有确认过这个地址;如果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看我们每年的财务报表就行了,没必要再来查阅账目,不知道是不是有其他目的……”

  审判长冷静地纠正道:“寄送特快专递的公司地址是目前网络上可查的新址,法院也曾向这个地点寄过文书。如果连这些基础的证据材料都未核实,还怎么来开庭呢?”

  审判长还指出:“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查阅账目有不正当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偷卖股权涉嫌侵占

  “我们辛辛苦苦攒下的146万元血汗钱打了水漂!”李朝营痛诉道,“最令我们不满的,是被告偷偷将股份卖了!”

  庭审结束后,李朝营拿着李弥余、余深宝私自与林某春、余某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气愤地说:“他们无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样做!”

  买了余深宝股权的林某春也在庭下旁听。庭审结束后,林某春一脸无奈地对记者说:“我也是受害人。我是依法购买的股份,没想到扯进了这场官司。购买股份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李弥余、余深宝做过这些事!”

  福建师大法学院教授丁兆增分析认为,此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他分析道:

  第一,原来说好的“集资借贷款项”变成了“投资黄埔溪旺源水电站款项”,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来说明,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欺诈。村民们因李弥余和余深宝的故意错误陈述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从而做出了并非本意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有证据,村民们可以要求“退股”。

  第二,李弥余和余深宝无权剥夺村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除非各方已签订代持股转让协议等文件,否则,李弥余和余深宝无权把股权只登记在自己名下。

  第三,李弥余和余深宝已涉嫌侵占。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就本案而言,李弥余、余深宝私自与林某春、余某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余深宝名下原属于小股东们共有的40.3%股权作价3304.6万元尽数转让给林某春、余某德。这种转让行为是在股东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后期也无告知村民的意思。很明显,被告已将此财物占为己有。因此,被告偷卖股权的行为已涉嫌侵占。

  究竟19户村民最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追踪。

  支持小股东维权,查账!

  ——“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一审宣判纪实

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福建日报9月17日讯(记者 陈旻 林姗)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19户村民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小股东知情权案,8月18日在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此案被称为“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经本报报道(8月20日视点版 《还我知情权——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庭审纪实》)、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中国法院网等众多网站转载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9月11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村民代表李朝营双手捧着法院的判决书,激动地对本报记者说:“感谢法律还我们公道! 感谢人民法院主持公正!”

  合法身份岂容否认?

  法庭上,审判长宣读 《判决书》指出:“2010年10月10日至今,本案中原告即十九名股东持有被告颁发的股权证,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知情权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法的股东身份得到认定,给了我们很大的宽慰。”村民代表李朝营说。

  据悉,2006年9月,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弥余、余深宝到古田县杉洋村融资,两年内向数十户村民先后集资200多万元。然而,给村民的收款收据却写成“投资黄埔溪旺源水电站款项”。2010年10月10日,经过村民的不断交涉,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将这些集资款变成了股金,给每户村民颁发了数额不同的股权证。记者看到,李朝营手持的19份 《旺源水电站股权证》,每一份都载明了出资人、证号、投资总额(包括现金出资和贷款配额),如“出资人李金才,证号第0073号,投资总额6.975万元,其中现金出资3万元,贷款配额3.975万元”;同时盖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由两大登记股东李弥余、余深宝亲笔签字确认。

  而在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仅有李弥余、余深宝两大股东。因此,尽管19户村民手持该公司颁发的股权证,在一审的庭审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一直坚称“在公司档案里查询不到原告的股东身份,且股权证上法人的签字也不好确认”,拒绝承认19户村民的股东身份。

  股权证明明是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颁发的,白纸黑字、公章签名,这些也敢否认? 村民代表李朝营愤怒地斥责被告:“这跟抢劫有什么区别!”

  著名民法专家、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说,股权证是股东出资到位以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19户村民持有的股权证足以证明他们的合法股东身份。

  福建师大法学院教授丁兆增则分析认为,有这么多村民投资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之后、颁发股权证的同时,李弥余、余深宝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也就是说,李弥余、余深宝两人无权将所有人的股权都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的!”

  叶知年还说,19户村民无论如何都是股东,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仅有李弥余、余深宝两人,也否定不了19户村民的“实际出资人”权益。

  “还19户村民的合法股东身份,法院的判定是公正的!”叶知年说。

  合法权益岂容损害?

  19户村民向法院告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从没召集过股东大会,也没通报过水电站的经营情况,更没给小股东分红。几年时间里,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前往公司索讨红利,总是被“水电站亏损”一句话搪塞回去。“我们投入的钱,等于打一个水漂!”让村民们忍无可忍的是,余深宝名下原属于小股东们共同拥有的40.3%的股权,早在一年多前已被非法转让!

  19户村民因此心急如焚,委派代表向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提出查账的书面请求。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去函要求查账,并要求被告在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但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也没有说明理由。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一审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律师以“邮件寄送地址非公司法定住址”为由否认被告收到原告的函件。殊不知,原告经由EMS快递发往旺源水电站和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两路邮件,其下落是可以全程跟踪的,查询签收人的笔迹和身份证号码确证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函件。法官如此提醒被告律师:法院

  的文书也是通过这个途径送达的。“如果连法院文书都没有收到,你今天怎么站在辩护席上?”

  被告律师在一审庭审辩论过程中还质问:想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查阅公司每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就可以了,原告想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是不是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据此,法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查账“有不正当目的或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此,法官认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9月11日的开庭中,法官宣判如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提供2010年10月10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19名股东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重要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叶知年说,“特别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由于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

  营管理,很难掌握公司的运行状态,如果不能顺利行使知情权,其分红权等利益实现更是步履维艰。所以 《公司法》 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还有多少迷局待破?

  “当!”随着法槌的一记声响,我省首例小股东诉求知情权案一审落下了帷幕。

  村民代表李朝营说:“合法经营的水电站,大多是赚钱的,为何旺源水电站‘一亏再亏’? 外面传说很多,希望通过查账,让我们知情,让真相大白!”

  综合法院庭审、判决情况和法学专家观点、记者调查分析,此案仍有许多迷局待破,可能衍生案中案:

  一是19名小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查账可能面临需要强制执行的问题。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让

  19位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则19位原告得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被告的财务账簿。

  二是19名小股东提供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表明,早在2013年1月15日,余深宝名下40.3%股权就作价3304.6万元尽数转让给林某春、余某德了,担任“监证担保方”的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弥余。这原本属于小股东们共有的股权,作价之后变现的3304.6万元哪去了? 这种非法转让的行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福建师大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认为,这种行为已构成刑案,涉嫌侵占罪。

  三是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如果真像该公司负责人对小股东声称的那样“一亏再亏”,则引发多头债权债务纠纷在所难免。

  无论19名小股东的维权结局如何,法学专家们都高度肯定他们理性维权,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公民觉悟。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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