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省政府昨日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调整范围为去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该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又讯 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去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在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4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去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 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