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下,阿斯和阿豹只好打道回府。阿斯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关于车辆,他和阿豹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如今,车在阿发处,他是否能强行开走?阿海将车抵押给阿发,是否构成犯罪?若他最终拿不到车,阿豹是否应该赔偿他呢?
黄必良律师:首先,阿斯将自有车辆交予阿豹,对外出租,其间车辆并没有过户到阿豹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仍然还是阿斯。阿豹受阿斯的委托将车辆出租出去并收取租金中的一部分作为酬劳。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可知,阿斯与阿豹的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阿斯为委托人,阿豹为受托人,委托的事务是由阿豹代为将阿斯的车辆租赁给有需要的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其次,从阿斯的反映看,阿斯把轿车交付阿豹后,作为委托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阿豹作为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者,在将车辆出租时,应尽到对承租人的审查义务。但阿豹却恰恰未尽到该义务,在出租车辆时不但没有与承租人阿海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在联系不到承租人阿海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及时通知阿斯,因此阿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如果阿斯的车辆因此发生损害,阿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阿海作为车辆的承租人,在不是车主本人的情况下拿租赁车辆作抵押取得阿发借款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且阿发所谓的车辆还款抵押合同,从前述的情况来看也是不可能构成民法上合法的抵押借款的。故阿斯作为车主应直接向公安机关以车辆被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会以车辆系被骗取赃物向阿发追回返还阿斯,并依法追究租车人阿海的刑事责任。
上页2/2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