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罪:为留任揭阳书记行贿组织部官员
据指控,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2012年10月,林存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弘平。
现场奇谈:行贿是为“公”不是为“私”
检察官当庭询问陈弘平,为什么黄鸿明会如此大方地给了他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对于这个问题,陈弘平思索了几秒钟后表示:“黄鸿明这个人的心地比较善良,而且比较大气,也比较感恩。”陈弘平说,在黄鸿明非常困难的时候,没有勇气继续做下去的时候,是他在精神上鼓励黄鸿明。特别是江南新城第一期的项目,陈弘平鼓励他去招标,他才得到了第一桶金。
对于行贿的指控,他承认的确送了100万给林存德。不过他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地方的市委书记,是去是留应该由省委决定的,与组织部副部长根本没有关系。他送钱给林存德,是因为他觉得当时政府的两名主要人物拉帮结派,影响了工作,他作为市委书记,有责任向主管的组织部副部长汇报。当时他还想让这些人的岗位做个调整,于是趁着在省里开会的时间,找到了林存德,希望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把属于自己的一百万自有资金给了他。“我送钱是为了公不是为私。”
对于贪污罪指控,他表示了否认,并称不能理解。他表示,拨款根本不是为了建所谓的“阴宅”。他说,自己也略懂一些风水学,觉得那里根本不适合建阴宅。他授意拨款给林培强,是因为林培强要在那里建一个山塘以及水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