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21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昨日,省发改委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今后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将实行备案管理,以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
根据《通知》,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分别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内的地方企业实施的省级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通知》明确,项目备案机构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备案意见”)。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通知明确了项目备案的效力,并规定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有两大类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由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企业投资的以下项目,由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前往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