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都不愿养孩子 丈夫辩称当公务员收入低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4月17日讯 有人离婚后得知监护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育,想要回孩子;有人后悔离婚时要了监护权,不料对方也不想带孩子……近期这几场官司可能对你有所启示

  □核心提示

  家庭破裂后,小孩原先归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此后,抚养方若再婚再育,或者想出国,又或者经济困难,工作太忙等,是否还适合继续抚养孩子?若双方都想抚养,或都不想抚养,怎么办?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官司一】前妻再婚再育他想要回孩子监护权

  家住福州的阿财和阿玲(均为化名)2007年初结婚,同年底生下女儿小芳(化名)。夫妻俩因感情不好,于2009年离婚,小芳随阿玲生活。此后,阿财一直未再婚,也未生育其他子女。去年,他得知前妻已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对抚养小芳表现出不耐烦,有时会打骂小芳。他认为,小芳的继父有了自己的儿子,对小芳的态度肯定不会好;而自己一直没再婚,经济条件不错,更适合直接抚养小芳。

  为此,阿财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将小芳判归自己直接抚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小芳归阿玲抚养,但近年来,阿玲已再婚再育,而阿财未再婚再育,显然更符合抚养小芳的条件。为有利于小芳的学习和生活,法院支持阿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请。但阿玲不服,提起上诉。

  阿玲认为,小芳由自己单独照顾了5年,一直健康成长,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若改变成长环境,恐难适应。她的现任丈夫对小芳视如己出,给了孩子完整的家庭。她经济实力雄厚,在家当全职妈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女儿。权衡各方面条件,小芳由她直接抚养,更有利。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当事双方离婚时,小芳未满两周岁,之后一直与母亲生活,至今已满7周岁。二审期间,小芳也表达了不愿和生父一起生活的意愿,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将导致小芳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对其心理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阿财的诉请。

  【官司二】双方都说有困难都不想直接抚养孩子

  阿强和阿琴于2010年生育女儿小宝(均为化名)。同年底,两人离婚,约定小宝由男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小宝独立生活为止。阿强单独带小孩一段时间后,觉得实在力不从心。他声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收入不是特别高,在福州没有自住房。父母年岁已高,无力帮忙带孩子。而且,他在马尾工作,一个周期内,要连续5天在海上缉私或在单位待命,平均每月有近一半时间不能回家。

  阿强认为,前妻阿琴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工作稳定轻松,不用经常加班,更适合带小孩。因此,他将阿琴告上法庭,要求由她直接抚养小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两相比较,阿强现未组成新家庭,工作性质又需要实行连班和轮休制,且轮休期间还要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所以孩子目前改为由阿琴抚养,更为妥当。

  一审宣判后,阿琴意见很大,提起上诉。她表示,她只有大专学历,是一家民企的办事员,月收入不足2000元。而阿强是本科学历,是国家公务员,月收入近万元。同时,阿强工作4天、休息8天的工作休息制度,休息时间相对较多也很宽松,在照顾孩子方面没有任何问题。她已经于2013年再婚,目前与丈夫及公婆生活在一起,现在怀有身孕,根本没办法照顾小宝。一审判决结果已严重影响到她和现任丈夫的感情,有可能导致她的婚姻再次破裂。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阿强并无证据证实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小宝变更为阿琴抚养,会影响她建立新家庭,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一审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另外,阿琴表示,每月愿承担小宝抚养费2000元,至她18周岁止,法院予以照准。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令小宝继续由阿强抚养。

  【官司三】丈夫意外身亡婆媳争夺孩子监护权

  家住长乐的女子阿花(化名)结婚后,于2011年10月生育了次女小颖(化名)。2012年2月,她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从2013年6月起,小颖一直随祖母老晶(化名)生活。去年底,阿花诉诸法律,要求婆婆老晶交出小颖,改由她直接抚养。

  阿花提出,2013年6月,她与婆婆老晶发生纠纷,打算带小颖回娘家,但遭到老晶及其亲属的阻拦。当时,阿花考虑到老晶正承受丧子之痛,需要孙女在身边给予精神慰藉,就没有强行带孩子走。一段时间后,她多次要求老晶交还孩子,但老晶及其亲友将孩子藏起来,至今不让她见。

  老晶反驳称,阿花已有两个女儿,丈夫去世后,她又与其他男子生了一个女儿。目前,大女儿随阿花生活。但是,阿花为了照顾三女儿,已将大女儿交给孩子的外婆抚养,可见她根本无力照顾次女小颖,小颖的生活费她分文未付。

  老晶称,从2013年6月起,小颖一直随自己生活,关系密切,因此她更适合担任小颖的监护人,其所在地的村委会也指定她当小颖的监护人。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村委会也才有权指定监护人。小颖的父亲死后,阿花是其唯一监护人。在没有证据证实阿花丧失监护能力,或存在监护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老晶不能取得监护权。此外,村委会在阿花健在,及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是无效的。据此,该院判令老晶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小颖交予阿花监护、抚养。

  □延伸阅读

  哪些情况可变更抚养权?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才能从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挑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于离异夫妻双方都想争夺小孩监护权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共同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现实生活中,确实会经常发生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因再婚再育、想出国、经济困难、工作特别繁忙等特殊情况而引发的变更小孩监护权的纠纷。但上述原因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可以直接变更小孩监护权的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王律师特别强调,在当事人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孩子监护权的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离婚后若想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胜诉的关键。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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