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两名近六旬男子,在菜市场以“碰瓷”方式转移受害人注意力,趁机盗走三名被害人钱包。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人十个月和七个月。
据查,郑某和刘某都是1957年生,福州人,其中郑某2009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4年8月3日早上,郑某、刘某骑电动车到福州市鼓楼区一早市伺机作案。找到盗窃对象后,郑某用电动车故意碰撞被害人林某的自行车,并与之理论。此时,刘某趁机盗走林某车篮子里的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300多元、手机一部,及购物卡等物。事后,两人将上述现金平分,将手机以50元销赃,赃款平分。
此外,2014年8月11日和8月19日,两人窜到鼓楼区某早市,以同样方式偷走两名被害人手机,现金共计600多元。2014年9月11日,郑某、刘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回公安局调查。
法院认为,郑某、刘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据此,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东南快报记者 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