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志宁律师:
低价诱骗游客
旅行社涉违法
组团社行程计划说明书上记载“记者、律师、旅游从业者暂不接待,如接团时发现,按3680元/人结算”属于典型的职业歧视,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对游客进行长达36分钟的咆哮“侮辱”,甚至变相地将游客“关”了近4小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规定,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为手段,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旅游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旅游法》,旅游主管部门可责令该旅行社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晨报暗访中,导游未佩戴导游证,以变相胁迫的方式强迫游客购物,都是违反《旅游法》规定的行为,可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此外,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未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涉嫌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