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省地税局介绍,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具体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福州某餐饮公司负责人包剑表示,2014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新政策出台后,每年可省下1万多元税款。
(海峡都市报记者 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