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8日讯 将办公场所设在境外,冒充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专门打电话骗取大陆老年人的钱财,诈骗金额达上千万元。日前,该诈骗团伙骨干成员杨某某、陈甲和陈乙被福州市中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到13年不等,并各处以8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工扮演四类角色
所得提成各不相同
2012年以来,杨某某、陈甲、陈乙等人被招入电信诈骗团伙,成为骨干成员。该团伙将办公地点设在印度尼西亚、台湾等境外,主要对我国大陆居民,特别是警惕性不高的老年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成员根据分工不同主要分为4线:第一线负责冒充电信或银行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二线负责冒充公安机关人员;第三线负责冒充财产保护科人员,以审查财产的名义将被害人的钱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第四线负责冒充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缴纳财产保证金的名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杨某某在该团伙中主要负责诈骗期间饮食及日常用品的购买、接送诈骗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对所有诈骗金额享有固定的抽成比例,同时还在一线、二线、四线冒充相关人员接打电话实施诈骗。
陈甲在第二线负责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按其诈骗成功金额的7%获取非法收益。
陈乙在第三线负责冒充财产保护科人员,按其诈骗成功金额的8%获取非法收益。
受害者连日遭恐吓
根据受害人蔡某某的事后回忆:2013年8月22日,她接到杨某某等人打来的电话,声称他们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怀疑她涉嫌洗钱,要求她将全部资金转到安全账户中进行审查。当月22日至9月3日期间,她在对方的一再恐吓威胁下,将资金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中,共被骗走152.4万元。
林某某、李某某、危某某等受害人反映的被骗经过与蔡某某大致相同。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甲、陈乙参与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款项共计1209.664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