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3日,永定区宏辉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炜星独自驾驶永定区宏辉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公车去厦门市与中建七局厦门分公司洽谈业务。2013年11月24日下午3时许,其驾车返回永定途经莆永高速A线289公里150米路段(黄岗水库附近)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到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高速交警认定,张炜星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永定区纪委给予张炜星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蛟洋林业站在上杭城区某酒家消费21次,共计人民币16945元;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蛟洋林业站在蛟洋镇某饭店消费26次,共计人民币17124元。接待消费存在跨区域、无公函或其他证明文书、未注明接待对象、违规上香烟、宴请兄弟单位等问题。上杭县纪委给予上杭县蛟洋镇林业站站长阙雄剑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4月4日下午,武平县中山镇政府统计工作站站长钟亮利用自驾镇政府闽F41779公车到县直有关部门办事之机,擅自驾公车到县实验幼儿园接其孩子。武平县纪委给予钟亮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10月,永定区金砂乡上金村党支部书记范金林借用村部装修项目虚增工程款,将2013年度的村级招待费25292元放在村财中报支。永定区纪委给予范金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春节前夕,漳平市双洋镇坑源村党支部原书记林泉兴购买冬笋8521元送礼,虚列单据在村财报支,且林泉兴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4年8月28日,双洋镇党委给予林泉兴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长汀县新桥江坊小学校长肖孝杰任长汀县新桥江坊小学校长期间,于2013年分两次违规套取资金4000元,用于发放补贴,作为校长的肖孝杰,财务监管不力,应负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长汀县监察局给予肖孝杰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2014年11月4日,连城县新泉镇中心卫生院院委会成员张鹤明,在操办其儿子婚宴时大操大办,超范围宴请与其本人有直接工作业务联系的管理服务对象等30余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连城县纪委给予张鹤明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1月8日(星期六),泰宁县文广局驾驶员陈锦金未经单位领导审批,擅自将单位公务用车(闽G73617)停放在其家院子里。11月9日(星期日)上午,陈锦金驾驶该车辆到县污水处理厂路段看人钓鱼;晚上,陈锦金又将该车开到状元街购物,之后一直将该车停放在其住所院内。直到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陈锦金才将该车停放到单位的停车位。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锦金党内警告处分,并由其个人承担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相关费用;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文广局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吕孙凤进行效能告诫。
(记者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