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益
“《条例(草案)》中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主体,工会和妇联依法监督。”邬敬文介绍。
在具体监管中,《条例(草案)》提出,对孕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在劳动时间内不按规定安排休息时间的;不按本条例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产假的;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用人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未按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的。用人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投诉、举报、申诉,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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