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妊娠满7个月引产可发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2%
关于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是女职工们最关心的话题。这些项目,和当前职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准确执行。“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及支付方式。”邬敬文介绍,这样规定,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担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