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记者 蓝莹)掌管房屋拆建大权,大肆受贿索贿,反腐风声紧时,如惊弓之鸟忙着退贿,感觉风头过去了,又想方设法索回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以下简称柳市住建分局)原副局长、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210余万元。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周某,48岁,原系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2011年至2014年4月份,周某在任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副局长、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并收受现金人民币155万元和面值人民币50.5万元的有价支付凭证及价值人民币5万元左右的玉石。
2014年开始,周某同事及下属陆续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周某担心自己事情败露,向4名自认为比较“危险”的行贿人退赃75万元。
乐清法院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达210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王某、郑某事前均有向周某行贿的意思,但并未实施,后在周某要求下才分别给了周某20万元,该两节事实应认定周某属于索贿。鉴于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主动交代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受贿财物有60万元在案发前已经退还,予以从轻处罚。遂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