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老总收取施工方好处50余万元 获刑10年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陈鸿星

  福州新闻网3月25日讯 利用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丁万春大肆收受施工方送上的好处费。日前,连江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从2009年4月起,丁万春担任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6月,他担任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福银高速公路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由于他掌握着管理项目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大权,下面很多施工方的项目经理纷纷借国庆、春节等节日之机,向他送上过节费、拜年费,每笔金额都在上万元,最大的一笔为20万元。丁万春收受这些好处费后,为项目承建方在工程进度款拨付、质量检查、尾期结算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

  据统计,至2014年案发时,他共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0.5万元。

  庭审中,丁万春辩解称,他所收受的钱款均系拜年过节性质的礼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提供任何帮助,不应该认定为受贿。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万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5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院同时认为,经调查,行贿人送钱一是基于被告人丁万春在管理工程项目过程中特定的职务身份,二是追求自身合法或不合法的工程利益,而《刑法》对构成受贿罪必须具有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即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因而,丁万春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成立,但可以作为受贿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考虑到丁万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罪行,其亲属已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法院遂予以从轻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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