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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厦门医保按自然年度执行

2022-03-17 09:50:03来源:厦门日报

近日,厦门市正式启动医保年度调整相关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从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今年厦门将分两次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4-6月集中征缴今年下半年(即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10-12月集中征缴明年全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今年下半年作为调整过渡期。

过渡期内 五个重要医保事项“三调一延一不变”

三调整

调整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按半年标准缴纳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为114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现行的半年标准,即570元/人征缴,其中,个人缴费为200元/人、财政补助为370元/人。

调整2: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预划拨  过去,每年7月1日将本市职工全年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预划入到个人账户。过渡期内,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入。  2023年起,本市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划入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半年标准收取 

厦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现行标准为12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60元/人缴交,其中,签约个人承担1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2023年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延长  

过渡期内即参保人员在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起,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下一自然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次年的3月31日前。 

一不变

过渡期内,参保人各项医保待遇均保持不变,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均按一个完整医保年度执行,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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