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
日前,泉州市发布《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这是福建省首个关于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泉州市已吊销但至今未办理注销的7万多家“僵尸企业”将被强制退出市场。
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泉州市市场主体发展迅猛,截至2021年底,全市市场主体达128万多户。伴随着市场主体的增长,出现了一定数量长期未经营未年报或者已吊销未注销的“僵尸市场主体”,特别是已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因为时间久远、部分股东已失联、依法申请注销程序烦琐等原因,难以申办注销登记。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泉州市已吊销未注销企业7.8万户,其中吊销届满3年的达5.8万户,占74%。
“大量‘僵尸市场主体’的存在,会导致市场主体统计数据失真,影响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科长刘婉然介绍,“由于‘僵尸市场主体’未办理注销登记,相关的‘字号名称’等社会资源被它们长期占用,无形中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行政成本。”
作为全国首批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近年来,泉州市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并于近日发布《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将被强制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届满三年且未办理清算组备案;无欠缴税费(包括税收、社保、医保费用)、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的,无其他未结涉税事项;无在缴医保、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其他未办结劳动争议案件;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商标类或专利类知识产权,无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无在诉案件、待执行案件、立案在审案件,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不属失信被执行人情形;无其他不宜强制注销的情形。
为保障当事人和企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暂行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享有被催告、告知、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明确了企业利害关系人异议权利,确保企业强制注销的救济途径畅通、便捷,确保强制注销依法合规、稳妥审慎。对已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的有关催告、公告,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记者 黄琼芬 通讯员 苏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