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醉驾避检撞车逃逸 从重处罚!
福州新闻网1月1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廖翔 罗曼)一男子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竟倒车冲撞其他车辆并逃逸。该男子被抓后受到重罚。
去年3月底的一个凌晨,仓山交警在鳌峰大桥设卡盘查时,见一轿车突然急速向后倒车,与后方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一名男子从轿车驾驶位下车,弃车向后方奔跑。民警遂追赶该男子,喝令其站住,并将其抓获。
经查,该男子为胡某某。当天胡某某与朋友饮酒后,驾车行驶至鳌峰大桥时,见交警正在设卡盘查。胡某某慌不择路,倒车逃避检查时与后方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胡某某随即弃车,欲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胡某某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3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案随后移送仓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检察院遂提出量刑建议,在基准刑事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的刑期和四千元的罚金,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本案近日获仓山区法院有罪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获仓山区法院采纳。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