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 连江三村民获刑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丽铃
近日,由连江县检察院提起的兰某某等三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连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一年;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一年。此外,三人还需赔偿盗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452.96元及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1954.00元。
2021年1月,临近过年,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兰某某与雷某甲、雷某乙共谋要去搞点木头卖。雷某甲提议在他养猪场后面砍木头绝对安全,三人还约定获利平均分配等事宜。1月22日,三人前往雷某甲养猪场后的连江某国有林场林地盗伐林木。三人轮流利用准备好的手锯、砍刀等工具砍伐杉木、湿地松等树木,并将砍伐的林木截成2米长木段堆放林地路边。之后将盗伐的林木出售给福州市某木材加工厂。
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总蓄积量为8.1142立方米,总株数33株,被盗伐林木经济价值为3452.96元。
该案是连江县检察院针对盗伐林木行为提起的首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连江首例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点睛:林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社会。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破坏生态公益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