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胞注意!福州明确了!每个月都有发!

来源:福州新闻网

  日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总工会转发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女职工卫生费标准适用于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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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社厅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福建省女职工对《条例》相关规定,特别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放卫生费等措施,深表欢迎且呼声很高。由于《条例》中仅规定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但没有明确发放标准及经费支出渠道,导致有条件发放的用人单位实际无法操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发放标准,二是明确经费渠道。关于发放标准,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其他省份标准,确定我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关于经费列支渠道,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明确“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

  此外,本文还明确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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