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无偿搭乘人受伤 司机需赔偿吗?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小王和老吴是同事,同住一个小区,小王经常搭乘老吴的私家车上下班。某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王骨折。交警认定老吴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小王能不能向老吴请求赔偿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罗满金:小王“蹭车”后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员是否需要担责,可以从三个方面考量:1.搭乘行为是否经过驾驶人的同意?2.驾驶人是否收取费用?3.驾驶车辆是否属于非营运车辆?如果该搭乘行为经过驾驶人同意,没有收取费用且驾驶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则该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是驾驶人无偿施惠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