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一培训学校被处罚

来源:福州日报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锦霞

  近日,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某培训学校时,发现经营场所广告灯饰画标有“某培训学校校友黄某某,2020年考入北京大学”等多名学生录取情况的内容,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培训结构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5280元的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责任编辑:钟培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