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明年起施行 8类对象将获保障
福州新闻网11月24日讯(记者 朱丽萍)11月24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居家养老服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目前福州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设施配置不到位、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以及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通过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法规,有助于系统地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为老年人的居家养老生活提供更好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围绕居家养老服务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服务供给与保障、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市级以及县(市)区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并以服务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共有8类对象列入保障范围:
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的养老服务;
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的居家紧急救援服务;
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的失能护理服务。
《条例》同时规定:市级以及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在鼓励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要求市级以及县(市)区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明确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