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合同期满后公司有权继续使用模特肖像吗?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小赵系知名平面模特,曾为某品牌公司拍摄平面广告。公司在广告合同届满后,未经小赵同意,仍一直使用小赵肖像为产品做宣传。小赵发现后,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小赵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陈家灯律师:小赵的要求合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合同期限内,公司经过小赵同意使用小赵肖像为产品做宣传,不构成对小赵肖像权的侵害。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小赵已不存在合同关系,未经小赵同意,基于经营需要继续使用小赵肖像为产品做宣传,侵害小赵肖像权,小赵有权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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