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质量管理新规执行
近日,省水利厅发布《关于加强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质量管理,以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水利营商环境。
《通知》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信用评价的通知》(闽水函〔2019〕669号)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通知》,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时,设计报告编制质量优良及修编效率高的,将被给予通报表扬;
因设计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编被退件的,或因设计报告上登载人员(含批准人、核定人、审查人、编写人等)不是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将被要求整改处置;
因设计报告质量不合格被退件的,将被给予发出整改通知书处置;
因设计报告的地质勘察、水文、测量等工作及成果造假的,将被给予责成项目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处置;
因超资质承接业务的,或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转包、违规分包、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的,使用虚假资质承接业务的,将被给予建议项目业主解除合同处置。
11月起,我省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上信息的,将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2018〕35号)中明确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相应信用评价。通报表扬的质量管理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有关通报处置类的质量管理,每月集中办结。
(记者 陈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