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司法局有序开展了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完成,全市1万多名行政执法人员用上了新版的行政执法证。(林劲峰 陈淑华 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正式施行。较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相比,新法条文不仅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内容上更呈现了“突出教育、增加温度”“增补行政处罚手段”等亮点。为扎实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行政执法水平,泉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通知》。
有温度 经济困难者 可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市司法局相关人士介绍,《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明确“首违不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十分彰显温度,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法规为依据,泉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要端正行政执法目的,建立以教育、纠正为目的的提示执法制度。并明确,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先给予口头教育或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纠正相结合。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同样温馨,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强调,“行政决定文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此举无疑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适当照顾了当事人的特殊境遇。
有力度 强调公正文明执法 收集证据须全面
《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坚持文明执法,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通知》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应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行业规定的文明用语和手势。配有统一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规范着装,紧急情况,执法人员未着制服的,要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和满意度,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通知》还进一步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出示合法的手续,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
有深度 各类执法资源下移 乡镇执法力量将加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市司法局相关人士介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最能直接发现违法行为。这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将行政处罚权适度地延伸至乡镇基层人民政府,解决基层政府无处罚权的矛盾。
《通知》还明确,将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通过推进综合执法、实施委托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手段,着力解决基层政府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将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区域面积、常住人口和案件数量等因素,积极整合各类执法资源,不断提升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记者 陈淑华 实习生 杨宁 通讯员 卢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