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账户里这笔钱!福建多地最新调整

来源:福建新闻联播

  近日,福建多地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一起来看看↓↓↓

  福州

  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1〕2号),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如下:

  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120元,不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照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执行;若本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公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5788元,下限合计为172元。

  职工缴存基数如何确定。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21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限高保低”政策。

  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办理渠道和时间。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缴存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银行服务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或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厦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6317元,不得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2.2021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1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6316元,下限为180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经办人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还应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书。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莆田

  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就莆田市202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2021-2022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上一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莆田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莆政办[2020] 4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四、月缴存额测算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计算公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

  五、本年度汇缴“限高保低”标准

  (一)根据莆田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20年莆田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76元。

  (二)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8828元(6276元×3倍=18828元),最高缴存比例12%, 最高月缴存额为451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259元/月。

  (三)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9]6号)执行。即:市本级、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57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5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79元/月。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16% (8%×2),其他事项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核定时间: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仙游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核定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31日。

  (二)核定方式:年度汇缴基数调整采用“柜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操作详见“单位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办理说明”。

  (三)核定次数:单位每年在网上只能办理一次基数核定。如出现错误需重新核定的,须采用“柜面申请”方式重新申请核定。

  (四)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按时、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

  (五)单位汇款:单位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金额,进行汇缴。一是单位在汇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注明“单位公积金账号#汇缴年月”,否则无法及时入账,资金将原路退回;二是单位已经签约《住房公积金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扣款协议》,每个月15日前在开户银行备足款项以便划拨。

  (六)单位未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严重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正常办理。

  (七)缴存单位应及时为退休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不得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办理新增开户手续。

  (八)如果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网上业务办理,可向该中心申请关闭本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的网上业务办理权限。

  八、咨询电话

  1.直属管理部(含荔城、城厢、北岸、湄洲岛)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129号市建行2楼,联系电话:0594-2222168

  2.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公积金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4-2210098

  3.仙游管理部:仙游县八二五大街仙游县建行5楼,联系电话:0594-8266098

  4.涵江管理部: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133号涵江建行4楼,联系电话:0594-3393000

  5.秀屿管理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屿建行二楼,联系电话:0594-5875989

  三明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 管〔2007〕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闽建金〔2018〕3号)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数据,经研究决定调整三明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经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20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42元的3倍(22626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20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42元的0.3倍(2263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缴存比例标准。2021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上限为各12% ,最低缴存比例下限为各5%。

  (二)缴存比例调整。缴存单位可于月缴存工资基数年度核定时,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调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下限)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为一年,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

  (一)最高月缴存额。2021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5430元(22626元×12%+22626元×12%)。

  (二)最低月缴存额。2021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226元(2263元×5%+2263元×5%)。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如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额×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及单位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缴存工资基数审批核定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核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驻明单位、国有企业应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泉州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202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30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2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70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限标准

  2021年泉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76330元÷12×3=19082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9082×12%+19082×12%=4580元(四舍五入)。

  二、下限标准

  (一)2021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72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720×5%+1720×5%=172元。

  (二)2021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7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70×5%+1570×5%=158元。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执行时间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规定,泉州市执行上述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的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qzgjj.quanzhou.gov.cn)下载《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年度调整表》,输入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个人缴存基数、原个人实际工资、原月缴存额、现个人缴存基数、现个人实际工资、现月缴存额,打印盖章后连同电子表格一并送公积金归集承办银行办理,或到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业务”模块申请单位年度基数调整。

  漳州

  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限标准:2021年缴存上限标准由上年的5006元调整为5344元。测算方法: 2020年度漳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22元,缴存上限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最高缴存基数、12%为最高缴存比例计算为7422×3×12%=2672元(四舍五入),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为2672×2=5344元。

  二、下限标准:由于2020年的漳州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因此2021年度的最低繳存下限仍然以我省已公布的2019 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和5%为最低缴存比例计算。

  2021年月缴存下限标准,芗城区、龙文区最低缴存下限为172元;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最低缴存下限为158元。测算方法:依据我省人社厅公布的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720元,其他县(区)157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即:1720×5%=86元、1570×5%=79元(四舍五入),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为86×2=172元、79×2=158 元。

  龙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50号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文件规定,现将龙岩市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龙岩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政策规定

  (一)职工月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核定后的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核定基数未满一年的,不再重新核定。

  (三)工资总额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口径计算。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奖金、补贴等。

  (四)已纳入新基数构成中的上年度各项奖金、津贴、绩效,不得另行重复补缴。各单位不得以职工退休、调动、离职、死亡为由,为其补缴封存后未平摊入缴存基数的奖金、津贴、绩效等。

  (五)缴存单位应及时为退休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办理新增开户。

  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比例下限为5%。同一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且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龙岩市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743元(2020 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970元×3倍÷12个月≈20743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20743元×最高缴存比例12%≈2189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4978元。

  (三)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 (2019) 6号)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市本级、新罗区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72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72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86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72元)。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5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570 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79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58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42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2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71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42元)。

  (四)月缴存额的统一计算方法:月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先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再乘以2。如某职工月工资基数为2572元,缴交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12%,月缴存额应为618元(2572 元×12%=308. 61≈309元,309×2=618 元)。

  三、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网厅调整基数办理流程

  已在我中心办理过网厅授权委托事项的缴存单位,在2021年7月10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chaxun.longyangjj.com/wsyyt/),选择“申报业务”中的“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模块进行基数调整,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具体操作指导可在操作界面中下载《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操作说明)》。

  未在该中心办理过网厅授权委托事项的缴存单位,应先到公积金缴存承办银行网点确认信息,办理委托事宜。

  (二)窗口调整基数办理流程

  缴存单位填写《年度基数核定总表》(表格一式两份, 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各留存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年度基数调整系统批量导入模板》(模板提供电子表即可),在2021年7月10日前直接到公积金缴存受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三)注意事项

  1.个别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限定时间前及时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的,可在2021年8月31日前补调。7月至调整月份前的新旧缴存差额可以做一次性补缴。

  2.单位只可在网厅办理一次缴存基数核定。如因单位经办人员失误,导致职工工资基数出现错误或者顺序颠倒,需要个别重新调整的,需携带单位情况说明、正确的《单位年度基数调整系统批量导入模板》(电子表) 到中心窗口重新申请基数核定。

  特此通知。

  宁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 12号)以及《宁德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宁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宁德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限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宁德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20 年度宁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2223元,将宁德市2021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3055元(2020 年度宁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534元(单位和个人各2767元)。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经济发展局提供的2020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平潭综合实验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850元(2020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5400元×3倍÷12个月),最高月缴存额为2862元(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23850元×最高缴存比例12%),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5724元。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公布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8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低于172元。

  若2021年度内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新的调整并实行,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五、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核定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2.缴存基数核定期限: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缴存单位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并将本单位7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位。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限定时间前及时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的,应先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在2021年8月31日前补调,7月至调整月份前的新旧缴存差额做一次性补缴。各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并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

  3.各缴存单位应及时为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办理新增开户。

  请区行政服务中心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责任编辑:伊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