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案 委托人和替考者双双获刑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林春长

  福州新闻网6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一航)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案件,委托人和替考者双双获刑。

  去年10月中旬,在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夕,被告人曹某某委托林某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林某某从中收取400元好处费。当年10月24日上午,林某某持曹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到某中学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异常,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将林某某抓获。

  晋安法院审理查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告人林某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告人曹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法院判处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表示,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国家规定的考试试题和答案、委托他人或替人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已入刑。

  今年的高考即将开始,法官提醒广大考生,认真备考,通过自身努力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

责任编辑:林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