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2021年一季度,福州市防震减灾中心安排数字地震台网中心技术人员对福州市前兆地下流体观测网等9个地下流体观测台站开展季度巡检。技术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部分观测台站存在外围周边居民堆放柴火和生活垃圾、外墙开裂渗水等现象。
福州市防震减灾中心根据巡检情况,立即通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恢复观测环境原状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地震监测场地安全可靠,保障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