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买房“跳单”仍应支付中介费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男子赵某计划购买一套婚房,遂找到某中介公司,委托其帮助寻找合适的房源。双方签订《购房委托协议》,约定赵某委托该中介公司提供房源及看房、中介服务,购房成功后赵某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协议签订后,该中介公司为赵某提供了一套合适房源并多次带领赵某实地看房。事后,赵某私下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的联系方式,绕开该中介公司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此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中介公司很气愤。赵某的“跳单”行为,法律能允许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赵某应当按照合同支付报酬。“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其目的是躲掉中介费。实践中,“跳单”行为多出现在租房和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过程中。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本案中,赵某接受中介服务后又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订立了合同,应当支付中介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