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祥锥
4月上旬,连江县辖区内某通用设备维修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到了来自连江县税务局的一条微信提醒:宣传4月2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政策。
该公司为小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再减半的政策。在税务干部的耐心辅导下,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迅速办理了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业务。据了解,该公司第一季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4.78万元,其中,因新政策出台减免了0.53万元。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案例点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