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养子养父母不来往 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张某(女)有几个姐妹,她的父母无儿子。在张某奶奶的坚持下,张某父母于1990年抱养一名男婴小武(化名),并将小武的户口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小武从小由张某奶奶带大,与张某父母之间感情淡薄,与张某姐妹几人几无交流。目前,小武与其亲生父母已经相认,与张某父母不再来往已近八年,张某父母欲与小武解除收养关系。张某父母可否与小武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可以,如何解除?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徐金叶律师: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一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和解除。张某父母抱养小武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前,若张某父母与小武确实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且户籍登记为父母与子女关系,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父母可以与小武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若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双方收养关系是否可予解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