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山时评丨有了他律 也呼唤自律
近日,福清市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福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百姓居住条件得到改善,高楼拔地而起,高层建筑随处可见,随之出现的是高空抛物现象,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引发的死伤事件屡见不鲜,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针对这一问题,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其中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不仅仅是缺德的事情,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入刑,给依法打击和治理提供了更“称手”的法律武器,如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从7楼阳台将空塑料罐和瓷碗扔到楼下,但并未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失。若无高空抛物罪相关规定,很可能只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刑责,而现在就能准确定罪。从正式入刑到福建首例定罪宣判,仅一月有余,十分具有警示意义。它让人们意识到,高空抛物不但违法,还会构成犯罪,确立了“高空抛物不可为”的法律共识与行为底线。
高空抛物这一陋习之所以存在,除了个别人发泄不满外,最常见的原因就是惰性。因为懒,便随手丢垃圾,只顾自家方便,不管是否将别人弄脏;因为心存侥幸,总认为此举不会影响别人。因此,要杜绝这一现象,除了要靠法律震慑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小区物业、业委会也要提高警惕,安装朝向楼顶的监控,加强防范,发现一起、追究一起、曝光一起,让肇事者知耻而后改。
同时,杜绝陋习,不仅要靠他律,更要靠市民加强自律,从“我”做起。特别是孩子家长,在以身作则、做好表率的前提下,教育孩子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生活习惯,哪怕是泼水、扔纸屑等,都不能够允许,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此,双管齐下,方能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大格局,高空抛物行为才会真正销声匿迹。
(一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