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促进全市批发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福州新闻网4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全市批发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重点企业扶持奖励,给予县(市)区正向激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批发业重点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做大业务规模。针对每季度或全年度批发销售额超过去年同期120%(含)以上且超过部分达到季度3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1.2亿元(含)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给予扶持奖励资金,每家企业季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但主营业务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新入库企业,奖励金标准按20%执行。
每季度或全年度限上批发业销售额超过去年同期120%(含)以上的县(市)区,对其超过1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给予正向激励资金。
加大对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重点批发业企业出口信保支持。对其2021年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比例由40%提高到45%。
批发业企业认定为平台企业的,按《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榕政综〔2020〕11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于批发业企业认定为服务业龙头企业的,按《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综〔2020〕261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以上措施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与福州市、各县(市)区已有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措施中“重点批发业企业”指:2020年或2021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特大型重点批发业企业”指:2020年或2021年销售额5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